(2009年9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考试管理,特对学生补考作以下规定。
第一章 学期初补考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每门课程仅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第二条 学生于上学期所修的必修、限选课,成绩不及格且分数为40分(含)以上的课程,准予参加开学初的学期初补考。
第三条 在校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不准参加开学初的学期初补考。
1.任选课;
2.已经补考过一次的不及格课程; 3.考试(查)为旷考的课程; 4.考试(查)为违纪或作弊的课程; 5.任课教师取消考试(查)资格的课程; 6.成绩低于40分的课程。
第四条 参加开学初补考的学生,必须于开学前一天到达学校,登陆教务系统查询补考日程。非航海类专业学生可自愿决定是否参加补考考试,如不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不予记载。航海类专业学生必须参加补考考试,否则按补考旷考处理。
第五条 组织工作
1. 补考命题必须符合“教考分离,集体评卷”的原则。确定为教考分离的考试课程,由教务处在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用于补考。非教考分离的必修、限选课课程结束考核时,要出三套题随机抽一套用于补考。
2.体育课、实验及实践环节的补考办法和时间由开课单位于每学期放假前报教务处备案并严格按规定实施。
3. 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开学第一周内进行。由教务系统按多门课程交叉自动编排考场。
4.补考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天在教务系统网上查询补考资格及日程安排,按日程规定进行考试。
5.监考等各项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具体安排,并在全校下发补考情况通报。各教学单位须按要求落实好监考人员,并对监考人员提出监考要求。
第二章 毕业前补考
第六条 毕业前补考对象仅为申请进入毕业环节的应届毕业生。
第七条 毕业前补考,考生要按20元/门标准缴纳补考费,缴费后报名方为有效,否则将取消其补考资格。
第八条 补考资格
1.非航海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进入毕业环节后,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或限选课,不及格课程学分低于20学分(含)者,可申请毕业前
补考。
2.非航海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在校为第6年且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或限选课,不及格课程学分低于30学分(含)者,可申请毕业前补考。
3.航海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进入毕业环节后,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或限选课程,存在不及格者,可申请毕业前补考。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补考资格
1.非航海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进入毕业环节后,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或限选课,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20学分(在校未达6年)者或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30学分(在校为第6年)者,不得申请毕业前补考。
2.批准为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不准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第十条 补考申请须于学校规定的每学年“毕业前补考”报名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毕业前补考”报名结束,则不再受理任何毕业前补考申请。
第十一条 补考课程规定
1.最终成绩为不及格的必修或限选课可以申请参加毕业前补考; 2.未修读过的课程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 3.任选课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二条 具有毕业前补考资格者,须按规定进行报名,报名后必须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 毕业前补考每届按航海类专业、非航海类专业分别
只组织一次。
第十四条 组织工作
1. 毕业前补考非航海类专业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的第4-5周进行,航海类专业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的学期补考后两周内进行。由院系审核学生补考资格,并报教务处。
2.具有补考资格的学生按教务处通知要求进行报名并缴费。 3.教务处汇总报名情况,合并补考课程,并将补考课程通知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根据考试管理规定负责出卷并报教务处。
4.教务处负责编排考场、打印考场安排清单,并及时通知学院考试安排情况。
5.各院、系教务秘书负责通知学生查询考试日程,并提供符合补考资格的学生补考成绩单用于阅卷教师填写补考成绩。
6. 监考等各项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学院具体安排,并在全校下发补考情况通报。各教学单位须按要求落实好监考人员,并对监考人员提出监考要求。
第三章 结业学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补考
第十五条 按学籍管理规定,符合结业后申请补考条件的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每年截止于5月20日,对于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一次补考。
第十六条 补考组织工作
1. 结业学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补考简称“结业换毕业补考”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的第4-5周与在校生的“毕业前补考”一
起进行。
2.符合条件的结业生于3月底回校,向本学院教务秘书提交结业换毕业补考书面申请,并缴纳报名费,收费标准为20元/门。
3.结业学生因极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回校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结业换毕业补考,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申请安排其他时间,并缴纳本次考试所需一切费用,但申请时间不能晚于4月1日,补考时间不能晚于5月20日。具体由学院负责安排。
4.学院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报教务处,同时提供符合补考资格的学生补考成绩单用于阅卷教师填写补考成绩。
5. 教务处审核后,与在校生“毕业前补考”合并安排。教务处负责将考试安排通知学院。
6.各院、系教务秘书负责通知学生考试日程。
第十七条 补考不及格或逾期不申请者,不再安排考试,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章 补考阅卷及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补考阅卷及成绩记载
1.补考的阅卷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集中进行。评卷一律在教务处指定地点进行,学生答卷一律按课程密封。开课单位要预先确定评卷教师,并根据补考卷制订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于规定时间内进行集中阅卷。具体时间要求由教务处下达。补考成绩一律不计平时成绩,按卷面百分折算。
2.教务处负责网上登录补考成绩,经核对无误后上网公布,学生
可以查询。
3.学生补考,成绩类型记为“补考”,其通过的课程学分绩点对应为1.0,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大连海事大学补考管理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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