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①本合同协议书;②施工招标文件;③投标文件及其附件④会议纪要及变更联系单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 市建筑市场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规范》等。 相关标准、规范由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要求自备。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对于本条,承发包人可以自行约定新标准、具体化和规范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本合同专用条款;④本合同通用条款;⑤施工招标文件;⑥投标文件及其附件;⑦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⑧施工图纸;⑨工程量清单⑩会议纪2
要及变更联系单。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工程开工前14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8份;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合同范围内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在开工前7天;专项施工方案在方案论证前7天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6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办公室;
3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外泄。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漏项的;偏差超出约定的;未按强制性规定计量等,须在中标后 月内将缺项、漏项部分等工程量提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确认。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的,视为已包含在其他报价中,发包人对此不做调整。
对于本条,承包人必须认真审查工程量清单,发现缺项、漏项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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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范围内的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管理 。本条可以认为是发包人的授权。因此发包人代表的权力越大越大,如确定承包人的进度工程量、增加变更工程量、顺延工期的现场签证等。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7 天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规范》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工程资料,若工程资料不完整,按工程结算价扣罚5‰的资料损失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6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之前10天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5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造价管理和生产要素的调配。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考勤天数按每月22日计,缺勤扣罚 元/日,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扣除合同总价的 %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改成有权按约定罚款)。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改成有权按约定罚款)。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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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合同(改成有权按约定罚款)。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每次 元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且每月离开现场累计得不超过5天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改成有权按约定罚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改成有权按约定罚款)。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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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发包人直接分包的项目的,本合同中约定或另行签订三方协议:进一步明确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在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供工程履约担保及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期限至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预付款担保期限至预付款全部扣回之日止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工程师所有权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行使权限,引发投资增加,工期增加和结构建筑外型等工程指令和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要获得发包人批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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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无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72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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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建筑施工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其它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涉。发包人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组织实施行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承包人应立即无条件整改。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安全保卫工作和提供相应设施,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并按要求办妥外来务工人员暂住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等证件,建立门卫制度。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各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 市政府规定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并按照市城管局《 市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和《 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报价包干使用的安10
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工程首月安全文明检查合格后由发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50%的资金,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该资金须专款专用,并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7天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3天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质监、安监登记备案后3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无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打桩机械设备及相关材料在开工前3天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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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这是通用条款规定,是不是太长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元/天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总价 的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连续暴雨(按气象规定)7天以上(含7天) ; (2) 特大台风(根据城管局文件须要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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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具体一点约定,如台风几级,雨量多少毫米,气温几度几上、以下等)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如本项有甲供设备和材料的,则须约定:如发生甲供时间延误、质量问题等责任,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和赔偿损失的义务。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根据监理人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已包含于投标报价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根据监理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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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根据监理人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根据监理人要求,测试检验费用承包人自理。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根据监理人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查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确认。清单部分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图范围内一次性包干使用(除因地质资料差错、设计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措施项目变更,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后,费用可调整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增加或修改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增加变更的工程量计入其他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作的子目的,应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合同中没有类似变更工作子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 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14
版)》、《 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材料价格参照《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3年第 期,综合版),其中末列材料参照同期《 造价信息》。《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商情版)及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编的《价格信息》不得作为材料价的计取依据。《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造价信息》未列的材料,各投标人应根据企业实力、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同时期的市场价自行组价,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执行。
(3)除特大型工程外,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造价不到 %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与原单价重新组价或参考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
(4)重新组价单价按中标浮动率下浮(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不纳入报价浮动范围)。
下浮率:1-(185899322-5000000)/(195922767-5000000)=5.25%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天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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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无 。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无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无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无。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合同前80%工期内各期《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上发布的水泥、钢材(不含周转材料)、商品砼、黄砂、沥青及人工市场信息和机械价格指数平均价与基准价按以下约定百分比进行调整,人工、机械部分仅计取规费和税金,材料部分仅计取税金,并按中标浮动率下浮。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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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市建设工程造价》(综合版)第3期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人工价格、机械价格指数超过± 5 % (不含± 5 %)进行补差调整 。
本条属情势变更,如难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填: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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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其它全部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无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无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无 。 3、其他价格方式: 无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总价1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完成工程量的30%时,扣回30%的预付款,完成工程量的50%时,扣回30%的预付款,完成工程量的70%时,扣回40%的预付款,预付款在当月进度款中抵扣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支付前7天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银行保函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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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已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支付。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无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无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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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月结算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结清的办法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根据确定的已完工程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已完工程量的75%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待审计结束后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5%,余款留作保修金。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每月25日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天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天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7天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应当自应当付款之日后的第15天起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
增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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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另行约定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根据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02)规定对工程进行交工验收。在办理交工手续后,发包人应组织通水试运行。试运行期为一年,施工单位应在试运行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试运行一年且工程通过环保验收后组织竣工验收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在交工验收后7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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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无。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无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无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后7天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书面文件3份及1份电子文档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56天,按通用合同条款14.222
条执行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审计结束后14天内支付,按通用合同条款14.2条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无 。
本条是结算款审核和支付,对承包人非常重要,但专用合同条款表只能填时间,未能约定其他内容。如发包人逾期视为已签发竣工付证书、逾期付款承担双倍利息等。故上面增加:按通用合同条款14.2条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8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提交最终结清申请14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7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竣工之日起24个月内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保修金额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23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退还。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无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屋面防水及其他防水防渗为5年,其余为3年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24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从应付款日确认后第15天起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相应顺延 ,因此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赔偿。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因此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赔偿。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相应顺延 。因此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赔偿。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因此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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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赔偿。
(7)其他:或者填写:上述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顺延的,同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56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承包人的可得利润 。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发包有人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2)质量未达到一次性(去掉一次性三个字)验收合格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 (3)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考勤天数按每人每月22日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缺勤扣罚 元/日,其他人员 元/日,如扣完违约金限额且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合同造价10%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管理人员的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按上述第(3)条处理;(5)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合同总价的 %;26
(6)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合同总价的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材料价格及设备价格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计算,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根据措施费用计算规则结清,并在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后,移交给发包人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政策性规定的强制险种,合同签订后7天内完成保险 。
18.3 其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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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无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无 。
其他事项的约定:承发包人双方在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条款执行。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如果争议在争议评审小组组决定后,一方仍有异议,则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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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无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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