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欠薪问题调查研究心得随着国内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作为城市建设和社区服务主力军的农民工群体越来越庞大。由于大部分农民工背井离乡,且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只能从事最艰苦的体力劳动,不可避免的成为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矛盾激化而引起的恶性事件不断见诸于报端,这充分说明了为这一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已经十分有必要。本次社会实践我们就以农民工欠薪问题为课题,进行了有关调查研究。
农民工,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是农民户口,但他们又从事着非农产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在城市,但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的生活。从传统意义上讲,他们不是真正的农民,也不是真正的工人。因此,他们身上聚集了如下特点:
临时性、集散性、习惯性;农民身份特殊性;劳动制度边缘性。另一方面,用工方却无一例外的聚集着如下个性:
居高临下;贪婪与暴利;道德和责任的丧失。正是这种权益差别十分鲜明对比下,农民工劳资关系的对抗,愈演愈烈,已经演变为一种潜在的社会对抗。
而究其具体原因,总结有以下几点。
1、垫资施工是欠薪的根本原因之一。据调查,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潜在规则”:
多数开发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这就给拖欠工资问题埋下伏笔。
2、将拖欠工资做为留住人的一种手段。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用尾欠作为留人的手段。
3、一些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使农民工的工资不时能按时领取。
4、政府工程资金缺口大,造成拖欠。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搞“形象工程”,不是没有钱乱上马,就是决策失误,导致资金无法回笼等等。如此这般,就形成一条解不开的巨额“债务链”:
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商或包工头,承包商或包工头就无钱给农民工发工资。
5、用人单位或雇主某某问题。
援助中心的两位律师强调,这也是最重要的原因。
对于农民工欠薪的援助,两位律师也说到,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据有关法律规定,当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异议且工资数额明确时,农民工可以持欠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当法院判决或支付令生效后,农民工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数额有异议时,此时双方关系为劳动争议,需要凭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因为由于权利意识不高的原因,大部分农民工被雇佣的时候并没有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连一些欠条或者工作证明都没有,这给讨薪造成很大的困难。这时候就需要先对双方进行协调,如果用人单位或雇主拒不支付工资,只能通过收集证据,等证据充分才能进行诉讼。
首先,制定保护农民工利益,惩戒拖欠工资行为的相关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在刑法中增加侵占工资罪或用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将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
罪,给予有力打击。
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拓宽农民工上诉途径,保护农民工维权。
这一点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只是它的全面贯彻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其次,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强化社会道德观念。提高用人单位和雇主的信用和道德,按时发放工资。
再次,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在被雇用时要加强自我保护观念,牢固确立证据意识。
(2)要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一式多份,盖章签名,农民工自己保存一份。
若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民工要注意收集保存一些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比如押金收条、工资单、出勤记录、安全帽、工牌、工作服。尽量不用口头协议。如采用口头协议,也要有多人在场作证。
(3)书面用工合同、协议(含口头协议)中对劳动报酬、福利、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要尽量详细。
(4)一旦出现不能按时如约发放工资的情况,要及时要求雇主写出欠条。
(5)如果一定要交押金或身份证的话,在交押金前要问明情况打好收条,身份证只交复印件。
作为一个法律学子,通过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调查研究,我对自己所学有了更多的了解,更加坚定了学好法律的信念。同时也深深体会到了法律对于一个社会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扶助弱者,惩戒豪强,维护社会稳定,法律的意义大抵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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