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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筑装饰工程

2020-06-03 来源:华拓网


浙 编号:

温 州 市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年 月 日

温 州 市 建 设 局(监制)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温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依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址: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 1.5、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总工期天数为 天。

1.6工程质量: 1.7、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 元。

金额大写: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协议条款; 2.2、合同条件;

2.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2.5、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2.6、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2.7、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8、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12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 甲方工作

3.1、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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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消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并承担费用。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并承担费用。

3.2、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

3.3、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

3.4、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为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3.5、如确定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3.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4条 乙方工作队

4.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4.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4.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等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运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4.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4.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5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5.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5.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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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5.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6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6.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验收标准。

6.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 标准。

6.3、甲、乙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可顺延。

6.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延期供货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6.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6.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第7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7.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已计入合同价内)。包干风险不包括以下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温州市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7.2、本合同签定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 %备料款,即 元;工程完成 %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的 %进度款即 元;工程完工退场甲方支付乙方 %工程款即 元;竣工验收结算完毕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的 %工程款;,其余 %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 年。保修期满 天内,一次性退还质量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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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8.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价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负责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 %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9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9.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9.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9.3、由于甲方确定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9.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10条 设计变更

10.1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7天(重大设计变更前14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

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2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方可实施。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11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11.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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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拔付工程款,每拖期一天,按拖欠款额的 %支付滯纳金。

11.2、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为 。

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11.3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质量,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质量,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12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11.4、甲方未办理装修的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1.5、未经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的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1.6、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2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2.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右采取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2.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人民法院起诉。

第13条 附则

13.1、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3.2、本合同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13.3、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第14条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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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方 (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承包方 (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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