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头第二发电厂仓储及物资调剂管理实施
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厂仓储管理工作,提高物资管理效率,合理控制库存量,降低物流成本,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神华国能公司仓储及物资调剂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我厂物资仓储及物资调剂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原则第三条
仓储管理遵循“合理储备、加快周转、保质可用、永续盘
存”的原则,通过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共享,达到仓储信息“一本帐”。
第四条 通过科学的仓储管理实现物资使用价值,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 管理分工和职责权限:
(一)物资部是本厂物资仓储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和完善物资仓储管理各项工作制度。 2.负责组织审核物资储备定额标准。
3.负责仓储物资统计、汇总,编制、上报报表等工作。
4.负责库存物资的入库验收、在库储存、发放、稽核工作,确保库存
物资账、物相符。
5.负责提出库存定额物资补充需求计划和库存物资报废申请。 6.负责库存物资保管保养和仓储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备品备件重要物资技术资料、图纸、合格证、质保单、验收记录等归档资料保存。
8.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各单位仓储管理(二级库)工作。 9.负责物资的催交催运、移交验收、现场服务等工作。
10.负责建立本单位闲置物资台账,编制闲置物资报表和分析报告并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1日前报送公司物资管理部; (二)生产技术部在物资仓储管理中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厂物资储备定额标准。 2.负责本厂物资编码工作的配合工作。
3.负责制定本厂库存物资报废标准,负责库存报废物资的技术鉴定工作,审核库存物资的报废申请。
4.负责组织本厂特殊物资保养标准制定。
5.配合物资的催交催运、移交验收、现场存放等工作。 (三)财务部在物资仓储管理中主要职责: 1.负责仓储物资的资金管理。
2.负责确定库存物资及报废物资计价原则。 3.负责仓储物资的定期稽核,进行财务调整。 4.负责库存报废物资的财务处理。
(四)物资使用单位在物资仓储管理中主要职责: 1.准确、及时办理物资出入库手续。
2.按要求做好二级库仓储管理工作。 3.配合物资部做好配件养护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定义:物资仓储管理是物资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物资使用价值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仓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仓库人力、物力、财力实行有效的组织、计划、监督和调节,全面做好物资的保管、保养工作,以保持物资的原有价值。
第七条 原则:仓储管理遵循“合理储备、加快周转、保质可用、永续盘存”的原则,内容包括物资台帐管理、保管保养管理、出库管理和盘点管理,仓库的出入、安全、保卫管理、易燃易爆品、剧毒品管理和装卸、起重等管理。
第八条 物资保管保养
(1) 按照物资的属性采取相应而有效的保管保养方法,执行.“四保”(即
保质、保量、保安全、保急需)和“三化”工作(即仓库结构合理化、存放系列化、保养经常化)。(2) 帐、物、卡相符率达到99%以上。
(3) 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毒及放射性物资,必须专库存放,采取
相应措施,要与一般物资隔离储存、专人保管,定期检查。(4) 精密储藏器、仪表应封存,有条件的要在保温库保管,无条件的
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贵重物资必须入柜加锁或加封。
(5) 金属材料、设备及配件等需要防锈处理的应定期保养,需要按批
号、炉号单码的不能混(在)一起,所附试验单、成分单、合格证等证件编号,并与实物对号,建立技术档案。
(6) 优质钢材及其制品、各种油类、气体瓶等,要按不同类别的有关
规定涂色,避免误用造成事故。
(7) 怕冻、怕潮、易挥发的物资,必须进入库房、料棚或垫高、盖
严,做好必要的防护。
(8) 露天存放的物资要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定期检查处理工
作。
(9) 工、配件入库堆码摆放前,要将油污或铁锈清除干净,重新涂刷
防锈油脂,然后再存放到清洁的货位上;对配件带齿轮或结合面的部位,在做防腐处理时,不得涂刷不易除掉的防锈油脂。第九条 物资发放
(1) 物资的出库要严格执行先进先出、推陈储新原则,注意物资的保
质期限。
(2) 物资的领发,必须依据正式的出库单,不准白条或口头借领。特
殊情况如手续不完备等可办理物资借料单,由有关领导批准,事后当事人要及时补充办理出库单。
(3) 出库单由计划员根据批准的计划及库存数量编制,由使用单位材
料员及单位主管签字盖章,出库单涂改无效。(4) 修旧利废物资的发放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5) 特殊物资(如毒品、金银制品)要经厂部、保卫部门批准,由用料
单位两人以上到库领取,并登记帐卡。
(6) 到货未验物资,如生产急需,要经有关领导和计划书面批准,领
料人员写明急需理由凭借料单方可领料。
(7) 认真执行厂部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对于厂里要求以旧换
新的物资,必须按回收比率,先交旧品后发新品。第十条 物资退料
(1) 生产使用的剩余物资要及时退回仓库:工程或大修后的余料,应
在工程或大修结束十五天内办理;配件办理退库时,必须有班组技术员及部门专工签字;对各种高压紧固件、高压管件等特殊配件退库时,除上述人员签字外,尚需金属监督部门鉴定,详细标明金相组织和硬度等之后才能办理退库。
(2) 对设备更新改造或大修后拆除的旧设备、大型配件办理退库时,
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报废手续,物资部按规定接收保管,等待处理。
第十一条 物资盘点
(1) 每半年对库存物资全面盘点一次。(2) 库存物资的盈亏率不能大于1%。
(3) 盘点工作由物资部牵头,财务部,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全过程。(4) 各仓库保管员为盘点人,各专业计划员为主盘人,监察审计部人
员为监盘人。
(5) 盘点报告及盘点表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后报送厂财务部留存备
查。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剧毒品管理
(1) 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毒及放射性物资,必须专库存放,采取
相应措施,要与一般物资隔离储存,专人保管,定期检查。
(2) 库内严禁烟火,进入本库人员严禁携带火种。
(3) 易燃易爆和剧毒品的采购、运输及入库验收,应有有关部门共同
参与。
(4) 易燃易爆和剧毒品出库,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5) 领出的剧毒药品、油脂类物资剩余时,不准挪做它用,也不得存
放在基层单位,应办理寄放物资手续,如数退回物资部进行统一保管。
(6) 超期失效的化学药品、油脂类物资做报废处理时,应由物资部提
出申请报告,上报批准后,由指定部门进行销毁处理。第十三条 物资调剂
(1) 物资调剂是指对闲置的设备、备件、材料和基本建设、生产运维
中急需的物资进行调剂。
(2) 闲置物资是指因某种原因回收、呆滞存储且尚未丧失原应具备的
特性、功能,经鉴定确认可在其他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中可再利用的物资。主要包括:
1.基建、技改、抢修等工程结余物资。
2.因磨损、损坏或按有关规定等原因停止使用物资。3.设备升级或报废后无法继续配套使用的库存专属备件。4.购置后存储期满3年未能投入使用的物资(不含抢险救灾应急物资和事故备品备件)。
5.明显超过库存储备定额的超储物资。6.其他原因造成的积压物资。
(3) 物资调剂包括转让、出售、租赁、串换、借用等方式。
1.转让:是指可调剂闲置物资在各单位之间有偿划转。
2.出售:是指可调剂闲置物资直接销售给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3.租赁:是指可调剂闲置物资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
4.串换:是指可调剂闲置物资价值相当,进行等值交换使用。此方式只适用于各单位之间调剂。
5.借用:是指可调剂闲置物资无偿借给对方使用。此方式只适用于各单位之间调剂。
(4) 闲置物资的调剂必须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同意后,按照公司物资
管理部调剂方案执行。
(5) 闲置物资调剂完成后一周内,调出单位将调剂相关资料上报物资
管理部备案。
第十四条 仓库出入库管理
(1) 领料人员须持出库单示意门卫后,到指定库房领料。(2) 领料人员持料出门,须自觉持出库单接受门卫检查。
(3) 本厂进入仓库的人员和车辆,办完事后,要立即离库,不得在仓
库逗留。车辆出门时要停车接受门卫检查。
(4) 外单位来仓库办事的人员及车辆由有关计划员或验收员带领入
库,工作完后立即离库。(5) 闲杂人员严禁进入仓库。
第十五条 仓库安全管理
(1) 仓储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坚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2) 仓库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交给他人,丢失立即报告并及
时更换新锁,保管员只能有一把钥匙,其余统一保管。(3) 仓库人员在下班前、上班后,要认真检查各自库房的门窗、电
源、水源等,填写日巡查表,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上报处理。 (4) 库房禁止吸烟及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由
部门安全员现场监督工作过程。动火后及时熄灭火源,经安全员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
(5) 严格执行防火制度,消防器材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随便动用,
并对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换,保证有效使用。仓库人员要懂得消防知识,会用消防器材。
(6) 仓库人员要划定安全责任区,设兼职安全员,每月会同厂部有关
人员对库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处理隐患。
(7) 仓库夜间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要定时在库区内巡逻、检查、
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第十六条 仓库防火管理
(1) 所有仓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防火宣
传和防火安全检查。
(2) 电气设备经常检查维护,未经批准不得增设照明和取暖设备。(3) 对易燃、易爆物品按规定妥善保管,搬运时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
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并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4) 院内临时堆放易燃、易爆品时,要采取防火、防爆措施,进入易
燃库时,严禁带火种。
(5) 仓库内外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易燃物、用过的棉纱布、沾油的
工作服、手套等及时处理。
(6) 当天工作结束后,各库房保管员认真检查安全设施,切断电、水
源方可离开。第十七条 油库防火管理(1) 油库院内严禁一切烟火。
(2) 进入库区人员,严禁携带一切火种。
(3) 严禁高压线跨越油区,油区三十米内应禁止烟火。(4) 卸油人员不准穿化纤服和带钉子鞋作业。(5) 雷雨天应停止一切作业。
第十八条 仓库门卫值班管理 (1) 值班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
(2) 当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准睡觉,不准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
活动。
(3)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不准空岗。
(4) 白班人员要执行好出入库制度,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入库区。(5) 夜班人员每两小时要巡查一遍库区,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负责人和
保卫部门。
(6) 门卫人员要熟知火警、盗警的通报方法,熟练消防器材的使用方
法。
(7) 如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损失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承担
经济、纪律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门卫交接班管理
(1) 接班人要在交班人员下班之前到岗,并由交接双方共同巡查一遍
库区,在当值时间内出现问题由值班人自己负责。
(2) 要严格遵守交接班时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必须提前
向有关领导说明,以便及时安排替岗。
(3) 当班要有记录,交班时,要向接班人介绍当值情况.
(4) 严禁空岗,如已到交接班时间但接班人未到岗,交班人员要继续
值岗,直至有人接岗为止。第二十条 库容库貌、清洁卫生管理
(1) 考核管理小组每月对库区(包括库房内)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并列
入考核内容。
(2) 库内物资做到摆放整齐、清洁卫生、物见本色。(3) 露天存放的物资要合理安排,分类堆放,整齐美观。(4) 库区内无杂草、杂物,无油污积水。
(5) 库区内应设仓库定置图牌,标明仓库管理人员及物资所处的位
置。
第二十一条 物资装卸搬运管理
(1) 装卸人员必须掌握物资搬运常识,懂包装物上的标志符号,熟悉
毒品、易燃易爆品的特性,严格按照标志和危险品的装卸、搬运规定进行工作。
(2) 对搬运、装卸用的工具、机械应有专人保管,并且定期试验,同
时做好试验记录,发现问题立即修理、更换。
(3) 对各种到货物资,根据货物包装的体积、重量、大小来确定装卸
方式,需吊车、叉车配合装卸时,按吊装货物的体积和重量卸车,不准超过极限范围,只准在安全系数内作业。
(4) 重量在一百公斤以上的物体,人工装卸时需搭设跳板,木跳板的
厚度不得小于五厘米,跳板下面应支设支撑点,跳板坡度不能大于1:3,跳板的两端都要固定牢固。
(5) 5.物资装车在运输前,根据货物的体积和重量,须在车上中心位
置进行捆绑固定,长途运输途中应停车检查,查看绑绳的松紧程度,发现松动的立即紧固再行。
(6) 货物送达目的地,安全地卸下,按照指定地点存放,尽量避免二
次搬运。装卸货物一定要稳、准,达到安全无误。
(7) 装卸重大物体或精密物品时,须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带班人在
场,共同研究作业方案,并有专人指挥,进行工作。
(8) 从铁路卸货时,不准堆积铁路线内,要距离铁路中心处二点五米
以外处。
(9) 装卸工二人或多人整体作业时,视其物体重量,先检查抬杠、绳
扣,共同协商,做到起杠、行走、停放行动一致,必须面对面地抬。在行走前一定要先试一下人和工具的承受能力再作业。
(10) 搬运加热的液体物品和有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物品时,应二人抬,
不准一人作业,更不准肩扛。第二十二条 叉车设备使用管理
(1) 物资部叉车等特种设备,要设专人负责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操
作。
(2) 需装卸、移位的物资使用叉车时,统一由专责人安排,由专业人
员指挥进行作业
(3) 司机在起吊货物时听从指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4) 设备在使用前要做全面检查,确认设备没有问题后,方可启动。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库存物资的仓储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不断提升仓储管理水平。要建立规范、完善的物资调剂档案,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敷衍应付。
第二十四条 物资部根据各单位闲置物资调剂工作和仓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视情况进行300-1000元的考核或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我厂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4:
神头第二发电厂物资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厂物质验收管理工作,提高入库物资质量管理效
率,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规定,结
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我厂物资验收管理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厂物资到货验收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物资部职责
(1) 负责物资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2) 负责到货物资数量的验收工作。
(3) 负责到货物资资料的清点、确认、移交工作。(4) 负责不合格物资的退、换工作。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职责
(1) 负责物资质量方面(技术协议)的验收工作。
(2) 负责审查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质、及使用要求
是否按采购计划执行。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 负责三级验收到货物资质量验收工作。第六条 发电部职责 对需要化验和检验的物资进行取样、检验并出具化验报告。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到货待验收
(1) 凡未正式办理入库手续的一切物资,均属待验收物资。待验收依
据是:计划采购员提供物资需求计划,订货合同以及随货同行的
装箱单、发货凭证、说明书、合格证等。
(2) 对待验收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保管员必须进
行准确的收料,填写到货记录。
(3) 在待验收物资中,如有明显缺损,名称、规格、型号与验收依据
不符,保管员应及时向计划员提出,办理退货调换手续。(4) 待验收物资要单独存放,标记明显。重要物资验收要做好专门记
录。
第八条 到货验收
(1) 物资入库验收,要做好“四验”:即验品种、验规格型号、验数
量、验质量。
(2) 物资到货后,计划员根据物资采购计划及时打印到货验收单,通
知验收员办理验收相关事宜,计划员是验收质量第一责任人,应该参与验收全过程,对不合格产品一律退货,严格防止假冒产品流入生产现场。
(3) 物资到货后,计划员根据物资采购计划及时打印到货验收单,通
知验收员办理验收相关事宜,计划员是验收质量第一责任人,应该参与验收全过程,对不合格产品一律退货,并登记在册,作为供应商评审资料,严格防止假冒产品流入生产现场。
(4) 所有购入的物资,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办到货验收单。一般
物资由计划员、验收员、保管员验收;特殊物资如剧毒药品、危险品、爆炸品及技术性较强精度较高的设备、仪器、备品、配件等需三级验收物资,要请生技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大宗药品、石灰、石灰石由化学部化验质量,出具化验单据。
(5) 到货物资都必须填写“物资到货验收单“,核对发货凭证、装箱单
等依据,认真、细致地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签字认可,与相关出厂资料(材质证明、说明书等)一起妥善保管。
(6) 三级验收物资必须通知生技、车间参与验收,在三级验收单上签
字并留档。产品验收合格后,保管员方可办理物资入库,将物资货位准确录入系统。
(7) 工程物资的合同(物资部参与合同议价全过程)、机加工配件的
加工单必须第一时间达到物资部,到货后物资部的计划员出具到货验收单,验收员、保管员凭到货验收单和到货清单进行验收、入库,办理领用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或办理验收、出入库手续。
(8) 合同和技术协议有供货单位共同验收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生产厂
家或供货商派人参加验收;本单位不能检验的,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
(9) 小批量零星采购物资,具备验收条件,当日验收入库;批量较
大,品种、规格复杂,数量较多的物资,具备验收条件,三日内完成验收入库;重要物资、大批量物资及大型设备,具备验收条件,应在五日内验收入库。
(10) 物资到货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入库,避免库外过夜存放;特殊情
况下,如下班后物资到货,提货人员要向门卫或值班人员交待库外存放需注意的问题,并做好防雨、防风、防盗等安全工作。
(11) 大批量(整车)物资可采取抽验方法,但数量不得低于20%,其余
物资要全验。
(12) 验收中发现物资不合格、损坏及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与合同
不符等,应单独存放,并做好记录和标识,由验收员通知计划员及时与供方联系退换。
(13) 进口物资开箱验收,应按要求出具报关单。在规定期限内同商检
部门共同验收,发生问题需向外商索赔的,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和保证期限内办理检验、出证、提赔工作。
(14) 重要物资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材质单、试验报告等应有的资
料,必须齐全,否则不能验收入库。
(15) 凡直接送现场的物资,计划员、验收员、仓库保管员须到现场进
行验收,并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出库手续。
(16) 仓库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校正度量衡器,以保证验收准确无
误。
(17) 到货物资的有关资料:材质单、化验单、图纸、试验报告、产品
合格证等有关技术资料,保管员要保管好,交给使用部门的要有签字记录;应交档案室存档,及时和档案室做好交接。
(18) 所有第一手资料计划员都应负责保管留存,准确掌握所到物资情
况。
第九条 拒绝验收
(1) 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物资需求计划、订货合同、装箱
单及资料合格证等不符的。
(2) 应附未附产品合格证、化验单和技术资料等。(3) 表面检查发现损坏、渗漏、锈蚀或附件不全的。(4) 产品质量低劣或过期变质的。
(5) 无计划采购的。(6) 加工不符合图纸要求的。(7) 未到库物资。
(8) 未进行平衡利库,重复采购的。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厂部生产及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物资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
反验收管理规定或玩忽职守,致使入库物资出现问题或造成损失
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一条 对物资验收管理不规范、不严谨的行为予以纠正,并 对责任部门和个人批评教育;对违规情节严重,或渎职失职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在验收过程中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做出突出 贡献的,视情况给予相关人员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凡涉及流程内参与验收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把关, 发现一次不负责任的处理行为,罚责任部门200 元/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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