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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FOB术语的解释

2024-01-03 来源:华拓网
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采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FOB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nn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对CFR术语的解释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2000年通则》指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术语的惟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使用C&F(或C and F,C+F)这种传统的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CFR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

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CFR的变形

按CFR术语成交,如货物是使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FR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如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件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

对CIF术语的解释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 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

完成交货。

CIF通常是指FOB+运费+保险费。

C&F和CIF不同,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运费,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称,也就是说运费要算到目的港,责任也止到目的港。

C&F通常是指FOB+运费。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A卖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A4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A5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A6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按照A3b)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A8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A9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相关术语的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CFR价=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FR价-国外运费 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CIF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FR价=C 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贸易术语比较

贸易术语

卖合同

交货地点

装货

风险转移

口许可和清关

跨境运输

跨境运输保险

费用

交货通知

运输方式

交货单据

替代术语

卖方所在

E组

EXW

卖方

地或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

(发货)

(指定地点)

买方

接收货物

有义务

交货后

有义务

无义务

无义务

交货后

买方时买方

任何运输方式

无义务

交货前

无义务

无义务

无义务

交货前

卖方

FCA

在卖方所在地交货:有义在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

卖方

交给买方指定承运

务;在其他地点交货:无义务

交货

有义

无义

无义

交货

给予货交承

有义务

前 务 务 务 前 运

人通知

人 卸

货(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1980年引入

买方

接收货物

交货

无义

有义

无义

交货

指定承运人通

任何运输方式

接收

后 务 务 务 后

知 给

指定

FAS

卖方

运港船边

交货

有义

无义

无义

交货

予货交承

有义务

前 务 务 务 前 运

人通知 给

[船边交货(指定地点)]

买方

接收货物

交货

无义

有义

无义

交货

船舶

海运或内河

后 务 务 务 后 等

通知 给予

FOB

卖方

港船上

越过船舷前

有义

无义

无义

交货

货交承

有义务

FCA

务 务 务 前 运

人通知 给

[船上交货(指定地点)]

买方

接收货物

越过船舷后

无义

有义

无义

交货

予船舶

海运或内河

务 务 务 后 等

通知

贸易术语

卖合同

交货地点

装货

风险转移

口许可和清关

跨境运输

跨境运输保险

予货交承运人通知

海运或内河

有义务

CPT

费用

交货通知

运输方式

交货单据

替代术语

C组(主要运费已付)

卖方

运港船上

越过船舷前

有义务

有义务

无义务

货前加运费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买方

船舷后

无义务

无义务

无义务

交货后除运费 交

货前加运费和保险费 交货

给予货交承运人通知

海运或内河

有义务

CIP

装运

CIF

卖方

港船上

越过船舷前

有义务

有义务

义务(最低险 别)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买方

过船舷后

无义务

无义务

无义务

后除运费和保险费

卖方指

CPT

卖方

定承运人

交货前

有义务

有义务

无义务

交货前加运费

予货交承运人通知

买方

货后

无义务

无义务

无义务

货后除运费 交

卖方指

CIP

卖方

定承运人

交货前

有义务

有义务

有义务(最低险 别)

货前加运费和保险费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买方

货后 将在运

本国边

D组(到达)

DAF

卖方

境指定地点

输工具上尚未卸下货物交

交货前

有义务

运至边界

无义务

交货前加运费

给予货交承运人通知

无义务

无义务

无义务

在陆地边界交货的任何运输方式

有义务

给予货交承运人通知

任何运输方式

有义务

任何运输方式

有义务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买方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买方

货后

无义务

无义务

未卸船时

交货前

有义务

有义务

无义务

货前加运费

予货交承运人通知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买方

交货后

无义务

无义务

无义务

交货前

有义务

有义务

无义务

货前加运费

予货交承运人通知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买方

交货后

无义务

无义务

无义务

给予

指定

DDU

卖方

目的地

不负责卸货

交货前

有义务

有义务

无义务

货交承运人通知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买方

货后

无义务

任何运输方式

有义务

海运或内河

有义务

海运或内河

有义务

目的

DES

卖方

港船上

目的

DEQ

卖方

港码头

卸船

卖方负

指定

DDP

卖方

目的地

不负责卸货

交货前

责出口和进口报关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买方

货后

有义务

无义务

给予货交承运人通知

任何运输方式

有义务

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 CFR 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 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四、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与支付方式结合考虑。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 CFR 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如不得已采用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五、即使采用 信用证 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 信用证 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

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 单证 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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