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无条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27种情形
(朱克实)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其他一些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对于不同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发票,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共有36种,其中无条件不允许抵扣有27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发票不允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经营期(新开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除外)取
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6.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7.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9.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0.取得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相应《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1.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没有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北京国税2011年2月1日使用发票专用章,地税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根据国务院令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应在2011年2月1日起实施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对此,公安部门要求换章。旧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2月1日;没有换刻的单位,仍可使用原来的章,因为不可能一下子就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换刻完毕。
只要你单位已经提供给公安机关,由于统一换刻发票专用章,不可能一下都完成,只要进入刻制过程,仍然可以使用原财务专用章代替发票专用章,直到发票专用章刻完。),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2.取得票物不符或非防伪税控比对项目不符、不全(如非汇总填开运费发票的“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不全等等)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3.取得作废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4.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1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16.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收到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7.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以及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
18.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不得在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进行抵扣。
20.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在税行为的企业除外)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和免税销售额。但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事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2.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废旧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4.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含运输费用)发生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5.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含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上述非正常损失已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6.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不动产”是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以及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随之发生的运输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械、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7.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