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08.02.01
• 【字 号】陕价成发[2008]30号 • 【施行日期】2008.03.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陕价成发〔2008〕3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精神,为稳定化肥价格,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现就化肥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
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各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的供应政策,保证化肥的正常生产和流通的需要。化肥生产企业不得利用政府给予价格优惠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的产品。 二、切实稳定化肥市场价格
尿素出厂价格继续稳定在去年水平,即全省中准价每吨为1500元,最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即最高限价为每吨1725元),下浮不限。其它部分化肥品种出厂价仍按成本利润率控制,其中磷酸二铵全年平均成本利润率控制在3%以内,复合肥、碳酸氢铵、磷肥等全年平均成本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化肥批发价格、
零售价格继续实行综合差率控制的办法,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不得超过7%(不包括运杂费,下同),直接从生产企业和省外购进的,按3%的综合差率控制,其它情形下购进的,按4%的综合差率控制。 三、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
为了保证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密切监测化肥生产和销售企业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从今年开始,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碳酸氢铵、磷肥五个品种的化肥生产企业和所有化肥销售企业要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告上一季度的生产、销售成本情况(详见附件)。其中,尿素、磷酸二铵生产成本报我局,其他化肥生产企业报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化肥销售企业,跨地市经营的销售费用报我局,跨县区经营的销售费用报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其余情形的销售费用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当成本费用发生异常波动时,各化肥生产和销售企业应随时向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变化情况。 四、切实做好化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在全省组织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随意提高化肥生产所需供电、供气价格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及变相涨价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化肥生产企业用优惠价格的电、气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等违法行为。对查出的乱涨价行为,一经核实,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为确保全省化肥价格调控目标落实到位,各地物价部门可向当地化肥生产企业派驻价格监督员。
春耕期间,有关政府补贴的尿素、磷酸二铵价格水平和价格管理问题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赵向东(************) 邮 箱:sxnbc@shaanxi.gov.cn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附件:
主要化肥品种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定价成本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化肥价格政策,有效地监督化肥经营者价格政策落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主要化肥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铵、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复合肥等。
本办法所称化肥定价成本,是指化肥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生产或经营化肥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三条 化肥定价成本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2、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3、相关性原则。凡与化肥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收支,一律不得计入化肥成本。
4、分类核算原则。本办法确定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两种核算方法。化肥生产成本按单品种核算,化肥流通费用不分品种,按独立经营企业核算。
第四条 化肥定价成本核算,必须以依法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凭证和会计帐簿等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五条 化肥生产企业成本由化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费用、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和其它费用构成。
(一)化肥生产费用是指正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及福利费、直接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及其它支出等。
1、直接工资及福利费。包括从事化肥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
2、直接材料费。包括化肥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费、动力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它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是指与化肥生产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生产用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工具、仪器及其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化工行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预计残值率5%。
4、修理费。指维持化肥生产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日常修理维护和大修理费。 5、其他支出。指化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支出。
(二)期间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化肥生产经营过程而发生的合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1、管理费用。指化肥生产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化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等。
2、财务费用。指化肥生产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3、销售费用。指化肥生产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
费、包装费、保险费、资料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化肥生产企业除生产核算的化肥品种外,还生产其他化工产品时,期间费用应合理分摊。
(三)税金及附加是指化肥生产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并允许计入定价成本的税金及附加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化肥生产企业正常生产过程中除以上费用之外的费用支出。
第六条 化肥流通费用是指化肥流通企业正常经营在流通环节所发生的所有合理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化肥流通企业正常经营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运杂费和其它运杂费用两项。
1、直接运杂费。直接运杂费分为运输费和装卸费等。是指化肥从供货企业仓库或港口、码头、车站到收货企业验收入库为止发生的正常费用和运输途中的合理途耗。其标准按化肥流通的合理流向、里程,选择合理运输工具,根据国家规定的各种运价、杂费及合理途耗标准核定。
运输费是指化肥从供货企业仓库或港口、码头、车站到收货企业验收入库前发生的正常费用和运输途中的合理途耗。
装卸费是指化肥验收入库前发生的所有合理装卸费用。
2、其他运杂费用。指化肥企业发生的除直接运杂费之外的其他合理运杂费用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化肥流通过程而发生的合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仓储费和其他费用。
1、管理费用。指在化肥流通环节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其包含项目与前述生产企业管理费用项目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2、财务费用。指在化肥流通环节为保证正常的经营活动,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所支付的利息。
3、仓储费。指化肥流通企业保管仓储化肥所发生的费用开支及合理库耗。其标准按合理库存定额、库耗及正常物资周转天数核定。
4、其他费用。指化肥企业流通环节发生的除上述间接费用之外的支出。 第七条 国家给化肥生产和流通有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收入净值应当抵扣总成本。
第八条 人员数量国家有编制规定的按规定确定,超过部分直接核减工资、福利费及管理费等。
第九条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14%、2%、1.5%核定。
第十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年经营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年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5‰核定;年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3‰核定;年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1‰核定。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规定标准和核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其中: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2%。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按发放工资总额的5%计提。
第十三条 单位化肥生产定价成本。是指化肥企业制造完成单位产品所消耗的成本费用。单位定价成本以出售总量为权数计算:
单位化肥生产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年度出售总量(本期生产量+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
化肥生产定价总成本=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第十四条 单位化肥流通费用。是指化肥流通企业在流通环节运输单位产品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化肥流通定价成本费用=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第十五条 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核算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据实核定。 第十六条 化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成本资料时,应当提交相关报表及有关说明材料。应提交的相关报表包括:
经营者基本情况报表以及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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