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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2021-04-28 来源:华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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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 市场约束 ,规范商业银行的 信息披露 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 和其他客户的 合法权益 ,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外资独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 、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

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 、贷款公司、

商业银行 ,包括中资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

(市、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 (市、

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 (自 治区、直辖市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 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 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 10 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 督。

信息披露 进行监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折叠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各类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治理、

第九条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 (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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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 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 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

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包括 :

记账本位币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贷款的种

;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 ;衍生金

类和范围 ;投资核算方法 ;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

融工具 的计价方法 ;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固定资产计价和 折 旧方法 ;无形资产计价及 摊销 政策 ;长期待摊费用 的摊销政策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项和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重要 资产转让 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 情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 抵押贷款 、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 贷款风险 分类的结果披露 不良贷款 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 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 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 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

贷款承诺 、开出即期信用证、

;一般准

:

;或有事

开出远期信用证、 金融期货、 金融期权等 表外项目 ,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 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 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风险资产 总额、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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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进行三方会谈。

第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 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

:

信用风险暴露、 信贷质量和收益的

情况, 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 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 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 和职责划分、 资产风险 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 款的 账龄分析 、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 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 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 格的敏感性分析 ;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 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 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

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包括所承担市 ;有关市场价 分析影响流动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 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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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 10 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

信息披露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但若

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

:

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 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折叠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将 信息披露 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 了后的 4 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 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 会。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及时登 载于互联网网络, 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 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 董事会 负责本行的 信息披露 。未设立董事会的, 由行长 (单位主要 负责人 )负责。

5 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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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 (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 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五条给予行政

处罚,对有关责任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采取相应措施。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 措施。

折叠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 资产总额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 5 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按

报中国银监

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 确有困难的, 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 会批准后,可免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折叠 编辑本段 解读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 市场约束 ,规范商业银行的 信息披露 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 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2007 年 7 月 3 日,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第 7 号公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办法》要求,商业银行 应在主要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刊登年度报告, 中国银监会还将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 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

资独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 外国银行分行。 此外, 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 、 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也适用于本《办法》。

在信息披露 的内容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 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其中,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

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会计报表应包括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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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强调,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 包括 风险资产 总额、

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 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此外,银行的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 情况也被要求披露。

对于 外资银行 的披露要求,《办法》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 露。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 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办法》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将

信息披露 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

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 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规模少于 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0 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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