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