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确定行为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时,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主观过错,包括故意过错。以媒体新闻报道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的,我们很容易认定,但如果只是因为对报道的事实进行调查或审查不严而导致报道不准确,作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的权利,而不是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由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最高人民法院对构成要件中的法律没有明确解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但笔者认为,按照惯例,这里的法律应该限制解释,只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不得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救济方式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主管部门处理行为人。
三、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此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难以证明。例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而降低社会和他人的道德评价;法人因加害人行为而降低商誉;谈判中的合同终止。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涉案名誉权案件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和严重性,没有法定统一的衡量标准,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1、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笔者认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违背了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新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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