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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在什么情况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合理的

2021-08-05 来源:华拓网

1、签订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

2、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以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所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能交付房屋。没有催告的,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7、因出卖人原因未能在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8、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标准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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