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应该说,这个“减半”规定,是增值税处理时的征收率的减半,与计税收入(即计税销售额)无关。
比如,处置资产实收金额104元,则计税销售额为100(104/1.04),应纳税额为2(100×0.04/2)。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4
贷:固定资产清理104
借:固定资产清理2
贷:应交税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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