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上下级仲裁机关可相互交办案件。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三人可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法律分析
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仲裁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收到申诉书的一方受理。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上级仲裁机关有权办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已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仲裁机关办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机关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仲裁机关办理。另外,劳动仲裁的相关规定如下: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以上就是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仲裁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收到申诉书的一方受理。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上级仲裁机关有权办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已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仲裁机关办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机关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仲裁机关办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仲裁机关将不予受理该案件。此外,上级仲裁机关有权处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仲裁机关处理。如果下级仲裁机关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机关处理的案件,可以向上级仲裁机关报请办理。综上所述,当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向法院起诉时,仲裁机关将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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