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中央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及经费管理,提升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水平。
法律依据:
《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五条 民政部根据确定的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第六条 代储单位应对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七条 代储单位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八条 代储单位应按照民政部要求,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报民政部。
第九条 代储单位应根据民政部要求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 个工作日内报民政部。
第十条 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一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经检测后,由代储单位及时向民政部报告,经民政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中央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中央国库。对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物资更新计划。财政部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购置费。民政部应及时完成中央救灾储备物资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代储单位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 月10 日前向民政部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中央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
第十三条中央对代储单位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代储单位管理储存中央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项支出。每年年初民政部汇总各代储单位情况后,按照上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8%核定上年度的管理经费,报财政部审核后,由两部门联合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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