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私车公用,与公车私用相反,是一种那自己财产用来公用的方式。
在一些贫困地区,特别是基层公检法部门和乡镇出现的大量公用私车。这些地方财政收入少,政府经费短缺,公检法部门装备落后,基层法庭、派出所、乡政府的干警和干部大都自己买车,用于办案和办公。派出所干警的车大都无牌无证,只在外表喷印法院、公安的字样,有的装有警报警灯,当警车使用。
每次办案使用,费用由案件当事人支付,收费标准则由办案人员(车主)确定。乡政府私车,则大都由乡财政包干费用。这样名义上乡政府穷,没车,实际上比买车花费都大。法庭,派出所,则干警既方便了自己,又靠车致了富。.从现象上看是贫困地区的公车私用,实质上反应了穷庙富和尚的现象。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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