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买卖需得到抵押权人同意且清偿债务,抵押期间可转让抵押财产,但需通知抵押权人,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抵押合同无效情形包括未登记、破产前6个月设立抵押、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
法律分析
抵押的房屋进行买卖时,如果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且买卖价款优先清偿抵押债务、不损害抵押权人利益,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有效。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时,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以未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抵押的财产,如航空器、车辆、船舶、林木、企业设备等动产,或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合同。此类合同须到主管部门登记,未到主管部门登记的为无效合同。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未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时,抵押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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