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没有经过批准的“综合工时制”无效,按标准工时制执行,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5天。
第二,劳动协议和劳动合同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叫法不同。
第三,没有约定劳动报酬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是应当约定劳动报酬,也就是,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要约定。
第四,按江苏省的规定,工资基数就是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乘以70%。
第五,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指不包括加班加点在内的正常工资,也就是按计薪天数(这是平均数,每个月的工作天数不完全一样,例如,2月只有28天。与3月的实际工作天数就不一样,也可以说正常工资是扣除应当休息的时间之外的实际工作天数)。
第六,上海市的工资基数是乘以70%的,与江苏省的计算办法不同。各省按各省的规定办理。
第七,4月份的工作是扣除周六、周日后的天数就是正常的法定的实际的工作天数。多出来的天数,就按加班计算,每天多出来的一小时,就是加点,按加点工资计算,加班是基数乘以2,加点是基数乘以1.5。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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