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罪的主旨是指出窝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犯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窝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共同犯罪人相互间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犯窝藏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仅凭口供判断。
法律分析
(一)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中,“窝藏”主要包括:提供隐藏处所,例如将犯罪人留宿于家中;为犯罪人包用客房,租赁房屋,介绍至亲友处隐藏。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例如提供路费、住宿费;给隐藏起来的犯罪分子送水、送饭等。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逃匿。例如为犯罪分子带路;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线、地点;提供交通便利等。
(二)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是是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窝藏罪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四)犯罪的主体
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往往自行隐避或毁灭、伪造证据,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及追捕。客观上说,这种行为必然会影响司法机关的追诉、审判等活动,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这些都是犯罪的后续行为,所以根据刑法理论的规定,不再定窝藏罪。但如果这一行为超出了先行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构成的话,就另行论罪。
共同犯罪人相互间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交待共同犯罪事实是成立自首或坦白的前提条件。故共同犯罪人相互间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
被窝藏的犯罪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行为时,是否构成窝藏罪的共犯?共犯成立说认为,刑法不处罚行为人自身窝藏行为,是因为没有期待的可能性;但教唆他人窝藏自己,则使他人卷入了犯罪,也不缺乏期待可能性,故成立犯罪。共犯否认说认为,被窝藏的犯罪人不能成立本罪的主体,因而不能成立共犯。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如果已满16周岁的人与未满16周岁的人共同实施了窝藏行为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应对已满16周岁的人单独定罪。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窝藏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窝藏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结语
窝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窝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予以窝藏。窝藏罪的主体一般为成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主体。对于窝藏罪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案件情况和其他证据,不能仅凭口供判断。若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受欺骗蒙蔽而提供帮助,不能认定其有故意,不构成窝藏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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