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给予了用人单位的合理期限,如果超过期限仍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性措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辞退员工的补偿
没有签订合同,用人单位除需要支付上述的双倍补偿外(一般计算11个月的工资);其次是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的损失;另外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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