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综合开发办提醒广大购房者
近几年来我市的房地产开发市场正持续健康蓬勃发展,为改善青岛市民的住房环境和住房条件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着一定消极因素,有开发企业未认真执行法规的问题,市有关部门正在加大力度予以整治。也有部分购房者虽知某些开发项目不具备销售条件但因不很掌握购房的有关知识,只是因为价位、房型、环境等较理想,便贸然购买,造成以后预想不到的麻烦。为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实际和购房者的要求,再次向广大市民申明购买商品房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项目建设开发是否合法方
1、开发企业是否依法取得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开发企业是否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开发企业是否依法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开发企业是否依法取得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开发企业是否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6、开发企业是否依法取得了《房地产开发项目
凡具备上述6个证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完全合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民可以放心购买。
二、开发企业向购房者收取预定金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及青建房字[200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必须符合下面3个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多层住宅必须达到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的主体结构工程完成13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达到上述3个条件开发企业尚可申办预售许可及收取定金或者直接签定预售合同。
市民对未达到预售条件的楼盘,要慎重选择,不要自愿或非自愿的交付任何形式预定金,理性购房,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青岛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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