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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担保的限制有哪些?

2020-11-20 来源:华拓网

解除先予执行担保的条件有:
1、法院对先予执行案件作出判决后,判决被申请人败诉的,就会返还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2、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3、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
4、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自然可以解除保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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