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职工集资款的清偿顺序和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计算方法;破产重整后的处理方式包括清算和转移到三板市场;在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股权,但其他持股人可以转让股票。
法律分析
一、企业破产职工集资款怎么办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属于优先清偿的范围。
二、公司宣布破产重整后处理方式
1、破产重整后,公司有可能进行破产清算,公司会拍卖掉企业所有的资产,来还清所有负债,之后如果仍有多的资产所有股东再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那么就表示公司股票完全退出市场。
2、公司股票也有可能转移至三板市场进行交易,但对投资者来说,无论在不在老三板交易,等同于退市了。如果该公司在老三板未来连续三年盈利,可申请到主板交易。
通常,破产重整大概率会导致散户投资者出现亏损情况,因此能在退市整理期卖掉股票就卖掉,这样才能挽回一点损失。
三、破产重整期间转让股权
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由重整人全面负责,出资人对债务人的事务已丧失决定权,因此,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另外,在重整期间,如果允许出资人转让股权,将会导致债务人股票价格大幅下跌,是本来处于困境的债务人财务更加困难,从而直接影响重整程序的进行。此外,如果允许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股权,那么他们会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债务人股票价格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对债务人具有利害关系而继续竭尽全力为债务人服务。
但应该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对所有的持股人转让股票进行限制。也就是说,持股人在不具备上述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破产企业在清偿债务时,应优先清偿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还有法定的补偿金。破产财产不足时,按比例分配。对于公司宣布破产重整后,有可能进行破产清算或转移到三板市场交易,投资者应及时卖出股票以减少损失。在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转让股权,以维护债务人的稳定和服务。然而,法律并未对所有持股人的股票转让进行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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