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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买卖合同条件是什么?

2022-05-22 来源:华拓网

本文阐述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买卖合同以及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无法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逾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逾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包括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法律分析

一、关于解除买卖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无法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逾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逾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 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二、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

法院

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结语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不可抗力、明确表示无法履行主要债务、逾期履行主要债务且催告后仍未履行、逾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包括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和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三十二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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