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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2021-10-24 来源:华拓网

信用卡诈骗罪犯有机会宣告缓刑,但需满足条件:犯罪情节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不良影响。缓刑期间限制特定活动和接触,附加刑仍需执行。

法律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上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而且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是有机会宣告缓刑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拓展延伸

信用卡诈骗罪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影响因素有哪些?

信用卡诈骗罪缓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首次犯罪、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较小等因素。此外,影响缓刑判决的因素还包括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动机、社会关系、悔罪表现、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态度等。具体而言,被告人有稳定的工作、有家庭责任、有积极改造表现、对犯罪后果有深刻认识等因素有助于获得缓刑判决。然而,如果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等情况,法院可能不予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信用卡诈骗罪缓刑的适用条件和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情节。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可以考虑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但如果还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因此,在判断信用卡诈骗罪是否适用缓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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