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人非法释放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依法关押人员的监管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非法释放的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在监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严、管理松懈而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或者由于工作粗枝大叶、疏忽大意而错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职务上的过错,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私放在押人员罪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主体要件: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
综上所述,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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