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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和传统侵权的不同有?

2020-05-09 来源:华拓网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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