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罚款执行依据如下,《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至第114条规定了罚款的适用范围,第241条在被执行人拒绝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也可适用罚款。法律条文采用概括与具体列举的形式将适用拘留、罚款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且没有使用兜底条款,司法解释更是详细的列举出多种妨害执行的行为,因此在实际运用中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罚款在民事执行适用条件是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2)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5)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6)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7)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8)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9)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10)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11)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2)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1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14)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5)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的;
(16)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17)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18)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19)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0)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21)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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