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72条和第75条法律规定,变动存在两种形态,一种是股权转移,比如股权继承和股权遗赠,它属于被继承人或人死亡这一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引起的股权变动;另一种是常见的,它是出让方和受让方基于和同意时实施的法律行为引起的股权变动。股权转移,除非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并不需要其他过半数同意;继承人如果没有拒绝继承的意思表示,也不会发生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的股权转让分为:
第一、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不需召开股东大会,只要股东之间就达成一致,变更股东名册并申请工商备案即可实现。
第二、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且需征得过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在股东同意转让的情况下,还需其他股东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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