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威胁、贿买证人、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严重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影响了司法公正,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这方面的犯罪主要有两种;
一是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的方式具体讲有两种:一种是对于本案的证人,采取暴力伤害,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相威胁,用金钱、物质利益贿买以及其他方法不让该证人为案件提供证明或者指使该证人提供假证明;一种是对于本来不属于本案的证人,指使他假称了解案件而为案件提供假证明。这两种行为都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受当事人指使为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提供帮助的行为,如为贪污犯罪的嫌疑人伪造单据或销毁单据等。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这两种犯罪,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构成这两种犯罪不限于刑事诉讼,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切诉讼当中,只要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都要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构成这两种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实施了上述行为都构成犯罪。其中司法工作人员犯这两种罪的,还要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能的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国家的执法人员,必须公正廉明,如果他们弄虚作假则危害更大。他们具有职务、工作上的便利,如果犯这两种罪,更易得逞,不仅会使案件的处理造成错误,而且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所以必须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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