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的特征包括: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接受的输入、数据结构、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 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 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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