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资产负债率的判断标准,针对不同的主体,是有不同的。由于资产负债率有三大类使用者,分别是债权人,经营者,股东。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作为债权人,他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是否能及时获取贷款本息和收到货款。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
一、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的成因
很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是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中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国家金融体制方面的原因,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原因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等。
(一)国家金融体制方面的原因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的信贷政策主要集中在国家银行,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的筹集渠道较为单一,城乡居民的闲散资金大部分是存入银行中,向企业投资的资金非常少,甚至是没有。
(二)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原因
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深入推进,国家对企业所收的税种以及税率越来越高,从整体而言税率较高,且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企业要谋求发展,为由靠向银行借贷融资来实现,基于此,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
(三)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
由于企业缺乏相应的市场意识,企业的资产利用率较低,在生产经营中只注重投入而忽视产出或者是缺乏相应的投入的收回能力,使得企业的资金占用日益扩大。
(四)企业缺乏科学的负债约束机制
企业缺乏科学、有效地负债约束机制,一方面表现为企业负债随意性较大,主要是因为企业缺乏相应的发展规划所带来的企业短期瓯子行为所致,在生产经营中企业只讲求速度而忽视效益,不负责任地过度举债,导致企业的筹资成本增高,经济效益日益滑坡,难堪债务。
二、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对策建议
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无疑会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一旦决策失误,经营不善,无法还清本息,就会面临破产的风险。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还会干扰银行的正常运行,当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企业因无法收回贷款而影响正常运行,增加国家通货膨胀的压力。此外,负债率过高还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高负债率会导致三角债的发生,使企业生产经营失去活力。最后,高负债率不利于企业体制的改革,阻碍企业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资产负债率,尽可能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具体对策如下。
(一)实施企业产权体制改革
进行产权体制改革,将企业所欠的贷款转化为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将拨款转变成贷款,再将贷款转变成投资,或者可以将银行对于企业的债权转化成银行对企业的股权,以此来解决贷款回收无门的问题,实现企业资金的补充,是企业的经营生产步入良性循环中。
(二)企业要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税收征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纳税是企业的基本义务,企业加强税务管理是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必然过程,也是减少企业成本支出,降低企业资本负债率的有效途径。基于此,企业必须加强税收管理,充分理解国家的税收法律,并把握国家的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内部的纳税方案进行及时调整,防范及规避税务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尽量以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制定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建立完善的企业投融资机制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资本市场逐步成熟,为企业筹集资金提供多元化渠道,使企业资本结构调整成为可能。在此背景下,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投、融资机制,将银行贷款的单一融资方式转变成发行股票、租赁、信用筹资以及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直接融资,分散投、融资的风险,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投资回报,提高企业资本的运行速度,降低企业的资本负债率,使资本能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
(四)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财务风险无处不在,财务预警的建立旨在对企业潜在的财务风险进行预先防范。在财务风险的危险因素中,负债结构的不合理是主要原因。负债结构财务预警系统的建立可以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超前的财务恶化信号。合理制定置产负债结构,通过加速应收账款的回收、将固定资产适当变现、及时与供货商以及银行等债权人进行沟通,取得其谅解及支持,病制定合理的债务重组计划,有效的处理各项债权债务关系,有效解决资产负债率高所带来的的财务危机。
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能如实反应企业的经营相对规模,同时也是债权人资产经营风险的衡量指标,因而合理控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能帮助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本文主要从国家金融体制方面、国家宏观调控方面、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以及企业内部缺乏负债制约机制方面分析企业资产负债率连年增高的原因,并从企业产权改革、纳税筹划、建立合理的投、融资机制以及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等方面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进行合理控制,以期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所裨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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