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在性质上属于为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的行为,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予返还。但如果男女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过就离婚的、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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