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这三方面的效力。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公司自身的行为要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具体而言,公司产生权利机构、业务执行、经营活动及对股东负有的义务都要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缴纳出资等;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效力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一、公司监事的职责有什么
一般有这些职责: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
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二、公司法总经理负责制度
总经理负责制就是通过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构建不同的权力机构,划分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责权利关系。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所组成,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行使职权的机构,是公司常设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公司对外进行业务活动的全权代表。经理层是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是在股东会直接上依据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的监督机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