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出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包括决策、分红等权利。
但同时需要履行相关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公司欠债可以查封股东个人住房吗
这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很多债权人都关注的问题,曾经有人问我,公司在欠债之后,法院能不能查封公司股东的个人房产,事实上,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如果公司出现债务,则应先以公司的财产优先清偿,此时股东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还有财产,且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则此时就不能查封股东个人的房产。
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则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以股东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是否能查封股东个人住房,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若出现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混同时,就公司债务而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可以查封公司股东的个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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