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能上诉,但经过以下仲裁程序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需要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然后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撤销终局裁决后,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属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的,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属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外的其他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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