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包括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2、处分该商标的权利,具体表现为转让该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等形式;
3、商标权受到侵犯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4、其它权利。
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一、被人告商标侵权了如何才能不用赔偿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而且有可能造成消费者在商品或服务来源上的混淆。主要抗辩方式有:1、非商标性使用抗辩。比如,商业街的美食地图上使用麦当劳、真功夫等商标。2、正当使用抗辩。正当使用一般包括叙述性、描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3、权利用尽抗辩。权利用尽即商标权利人在商品合法投放市场之后就不能对该商品的进一步流通如转销、分销等进行干预。4、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未使用抗辩,此种抗辩会构成侵权,要停止侵权,但可以不需赔偿。5.在先使用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6、商品不类似抗辩。在进行抗辩时,若能证明双方商品不类似,则不构成侵权。但是知名品牌可以获得跨类保护。7、商标不近似抗辩。8、恶意抢注抗辩。
二、如何解释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
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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