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购买房屋时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人名字。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房屋所用权评估后进行分配,如双方都想拥有,进行竞价,如都不要则由法院拍卖。
法律分析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若夫妻双方未明确约定,房产证只写其中一人名字,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认定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有其他约定除外。
3、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一方要求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应由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后进行分配;若双方都要求拥有房屋所有权,则进行竞价;若双方都不要求房屋,则由人民法院进行拍卖并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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