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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的几种形式和遗嘱无效的情形

2022-01-03 来源:华拓网

律师分析:

立遗嘱形式:口头遗嘱,书面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遗嘱无效情况: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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