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在所在居住地的街道办、村委治保会、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申请。居住证办理流程如下:
1、受理单位当场审核办证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材料,并书面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2、将办证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录入信息系统,查询是否在区内首次办证。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每证20元工本费;
3、合成人像和个人化信息,经逐级审核后上传制证信息到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安排制证;
4、出具受理回执。
居住证办理所需材料为: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育龄妇女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
2、租赁合同(需要有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已购买房屋证明、房产证;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单位用工证明包括法人的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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