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2、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五十九条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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