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非参加人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二)将参加人应当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三)超出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检查、用药、治疗;(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五)弄虚作假套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六)其它违反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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