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不能预见”是指在该种具体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对这个事件是否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如果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事件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件。2、“不能避免”是指尽管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仍不能防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出现。如果该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仍不能防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出现。如果该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不属于不可抗力,如盗窃、因防火不慎失火。3、“不能克服”则是针对该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结果而言,即这种损失是无法挽回和缩小的。二、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履行合同中不可抗力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观象,如地震、台风、水灾、旱灾等一类是社会现象,如战争、政变、政府封锁禁运等。此外还有一种是政府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因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三、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履行合同中的责任限制。1、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也就是说,若当事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履行合同义务,逾此期限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该当事人仍应对此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的承担责行,这也是对当事人延期履行的加重责任。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主要是为了便于对方当事人尽早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未尽此义务,则应对对方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负责。3、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该证明一般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主张以不可抗力免责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上述通知和举证义务的,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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