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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为何如此难

2021-04-23 来源:华拓网

一、融资渠道狭窄:走遍天涯,无人问津!

很多企业为项目融资,派员在各地求援,但因对投资市场信息、投资资源的缺乏充分的了解,常常是融资无路,在这种情况下,若有可信赖的融资中介机构或个人为其办理,不但提高融资成功率,还减少了很多成本。目前为中小企业代理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很多,但是因有关法律没有出台,融资中介市场不规范,投融资信息的不对称,缺少诚信平台,中小企业一般不愿意委托他人融资。

二、融资品种少:股市信贷,无票入门!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上市的条件较多、程序严格,很多中小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的发行和转让无法通过公募方式,且债券的发行需要的条件也较多,很多企业也只能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私募融资。银行贷款常需要优良资产作抵押贷款,而大多数的既无优良资产作抵押贷款,又无信用贷款的机会。企业在市场上去寻找有资金、有供销渠道的合作伙伴。这种寻觅成功率也较低。

三、融资市场不规范:钱入虎穴,一事无成!

小企业的融资大多是私墓融资。但因投资市场的规范少,监管不力,有些投机的投资代表处或机构组织,对前来融资的企业往往不是审查项目,而是给企业设陷阱,以牟取非法利益。结果是融资的企业没有融到资金,反被骗走钱财。

四、融资法律缺陷:掏出虎穴,又入牢狱!

有的融资企业因急于求成或融资方法不当,触犯法律非法集资。轻则退赔,重者构成犯罪。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虽然很多,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国的法律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深;对企业私募融资的投融资对象、条件、投融资的程序及监管等问题的还没有做出可操作性的较为完善的立法规定;对有关合法与非法的私募融资没有明确界定和区分的的情况下,更会使个体投资者的资金不敢、不愿投资给中小企业,使中小企业的资本融资市场没有形成规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的专业化进程,会使更多的企业需要到资本市场中融资,若唯有公募的融资途径显然不足。

目前我国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和《证券法》虽然对私募融资有所开口,但对私募融资的立法概念的界定,投融资对象、条件、投融资的程序及监管等问题还没有做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使很多企业还无法知道如何融资?也不利于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求和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page]

企业融资的有关概念

1、企业融资――资金融通:企业通过各种渠道,采取不同的方式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金或资源。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注解:

融资一般是指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

融资目的: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

融资种类: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融资等等。

2、私募融资--私募融资相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募形式,又称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其向特定的对象,在特定的范围内发行股份或债务的融资方法。

特点:

(1)是指通过非公共市场的手段定向引入具有战略价值的股权投资人,即引入风险投资者和策略投资者;

(2)其定向引入具有战略价值的股权投资人,即引入风险投资者和策略投资者。面向特定投资者、在特定范围内发行股权或债务;

(3)其股权或债务主要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融资;

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8条,《证券法》第10条之规定。

1、特定的对象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组织或企业和特定的公民。且其有相当的商业经验和预测投资风险、承受投资风险的能力,也能够了解掌握融资者的经营信息的主体。而不是通过公开宣传、招揽,向不特定的人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或债券;

2、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有限责任公司私募股份的特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份的特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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