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人员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书》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在抽查前应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2、监督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3、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工程项目恢复施工通知书》(见附件8)。
5、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约谈其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下达《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拒不整改继续施工的,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下达《工程项目强制停电告知书》,通知有关单位依法强制执行停工指令;对情节严重的,将其行为上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6、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形成《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记录》(见附件10),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工程项目竣工后填写《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记录汇总表》并整理归档。
7、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包括冬季中止施工)预计达到15天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中止施工确认书》。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A)》。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后若不按规定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经监督机构督促后仍不办理的,则监督机构视为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B)》。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8、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项目复工联合验收表》。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项目复工联合验收表》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9、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终止施工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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