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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与签订服务协议的区别

2022-01-17 来源:华拓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有别于入职时的普通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普通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对是否为“专业技术”培训应当从培训的内容、对象、形式、费用、目的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的判断。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签订服务期协议。

实务中,一些劳动者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从而,劳动者可以在任何时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告知义务。这无疑是一种不全面的理解,如果服务期的期限大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则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要工作至服务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服务期的期限小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不得辞职,服务期届满,但劳动合同期限未期满的,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当然,如果双方有保密、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在离职后还应当遵守相应的约定。

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该怎么操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签订服务期协议后,劳动者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授予了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的单方解除权。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但是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服务期协议的限制,同时应当按协议约定按比例返还劳动者垫付的相关培训费用,但无需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导致合同无效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若用人单位未发生上述情形,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未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而离职的,则构成违约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服务期和期限未过期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期限先于服务期到期的,则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服务期到期为止;服务期先于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一般出现在劳动合同续签后,服务期到期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有权行使预告解除权。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有特殊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劳动者服务期到底应该怎样约定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承揽服务协议是不是劳动合同

承揽协议不算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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