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的查封行为是对执行标的物确认封存,并剥夺被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处分权的一种执行措施,其中,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即被申请执行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同时,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其对申请执行人所负的债务,法院即确认并封存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便保证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因此,法院的查封行为具有保证执行程序顺利的目的,以及剥夺被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处分权的效果。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后,即丧失对该财产的处分权,不得处分被查封物。
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以涉案房产为该借款做抵押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在其他案件的执行程序中,法院在对作为债务人的被执行人的房产作出查封的裁定,之后,被执行人还清全部借款的本息,与债权人以该房产再次抵押,但未告知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债权人亦未重新对贷款资质进行审查,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并要求在债务人不履行欠款义务情况下对拍卖、变卖的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涉案房产时,债权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最高额抵押债权已经确定,债权人享有抵押权,抵押权先于法院的查封行为发生,但由于被执行人已还清尚欠的全部借款本息,该最高额抵押合同产生的抵押权因被执行人的还款行为导致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人因抵押权先于查封行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事实基础已经消失。而后一次的贷款发生在法院查封行为之后,根据上述法律分析,如果抵押权的设定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后,则抵押权无效。综上,债权人对被法院已经采取查封措施的房产进行抵押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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