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批准入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当地县级兵役部门提供的领取人相关信息组织发放。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顾名思义,是指依法统筹的用于义务兵家属的经费。也就是说,这些经费不是发放给义务兵本人的,而是发放给他们的家属:父亲、母亲、老婆。
原则上优待金的标准是不低于士兵入伍前所在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在这个基础上,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发放标准,所以全国各地的优待金标准是不同的,并且在同一个省的不同市、县,优待金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以2011年冬季入伍士兵优待条例发放标准为例,河南省各地市、县的标准也不统一。
义务兵本人在入伍前应指定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领取人一般为义务兵家庭主要成员。义务兵和领取人须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上共同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义务兵本人领取家庭优待金的,应经义务兵本人申请、县级兵役机关核实同意。
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因身体条件不合格淘汰退出、提前退役等未服满两年义务兵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战时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发放。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提干、考入军校、提前选改为军士后,不再享受家庭优待金。
故意隐瞒病史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被注销入伍手续的,以及因违法违纪或拒服兵役等原因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义务兵不予发放。
对推后离队的义务兵,推后离队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算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于每年6月底以前,间向职工统筹的当年的优待金,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农场)、乡镇民政部门汇总后,于次月底以前转交区县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农场)、乡镇民政部门向个体工商户统筹优待金,于每年7月底以前交给区县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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