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刑事案件的性质有关,实践中最短四个月,最长可能超过40个月。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因为案件性质不同,各阶段所需的时间也就不同: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例如人赃并获的扒窃案件,刑事拘留后可在7日内批捕,然后经过2个月侦查期移送至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通常检察院会在1个月内移送至法院,进入审判阶段。此时如被告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会在20日内审结。合计时间为:7天(批准逮捕)+2个月(侦查期)+1个月(审查起诉)20天(一审判决)≈4个月。如果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人数众多、流窜作案、案情复杂、所处地区取证困难、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不认罪等情况的,批准逮捕时间可能长到37天,批准逮捕后侦查期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至7个月,即侦查期最长羁押期限约为8个月零7天。之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此时检察院在经过1.5个月的审查后,如果发现证据仍然不充分,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1.5个月审查后,可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即审查起诉最长期限为1.5个月(审查起诉)+1个月(补充侦查)1.5个月(审查起诉)1个月(补充侦查)1.5个月(审查起诉)=6.5个月。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应当在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此外法院可以根据审理需要要求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例如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等,检察院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案件再次移送法院,此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一审判决后如被告不服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报上级法院批准后,审判期限可以延长至4个月,特殊情况还可以经最高院批准再次延长。此外还有文书传递时间和二审法院同级检察院阅卷时间。所以一审和二审最长期限为6个月(一审)1个月(补充侦查)6个月(一审)1个月(补充侦查)6个月(一审)10天(上诉期)3天(移送材料)1个月(二审法院同级检察院阅卷)4个月(二审)=25个月16天。即特殊情况下,从刑事拘留到判决,合计:8个月7天(侦查期)6.5个月(审查起诉期)25个月16天(审判期)≈40个月。以上是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极端情况,大部分案件的羁押期限在两者之间,但也有个别案件因为情况极其特殊,羁押期限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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