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被认定诈骗的四个条件是使用虚假的证件和财产证明去贷款并长时间未偿还贷款,并以虚构的借款理由来借款并恶意躲避债务,以及存在隐瞒事实的手段,最后是产生财产处分的事实。而虽然是以借款的名义,但恶意逃避债务,是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所以构成诈骗。对于这种行为,应该按照诈骗罪来进行定罪处罚。
一、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区别是什么
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
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
二、套路贷怎样认定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通常手法有:(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比如以低息无抵押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5)软硬兼施“索债”。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三、伪造借条犯法吗
一般来说是欺诈行为,严重可能构成诈骗罪。伪造欠条是否犯罪,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和根据具体的事实。一般情况下,伪造欠条,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没有进行虚假诉讼,那么很难构成犯罪。比如,伪造借条是因对方确实与伪造人存在债务关系,债务原因并不是借款而是所欠劳务费、租赁费或者其他费用,这类情况就很难认定为犯罪。伪造欠条可能构成诈骗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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